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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律师 王俊哲 律师· 养老法律纠纷

外来人员在养老机构醉酒行凶致老年人死亡,法院判决养老机构承担20%的补充责任后,养老机构能够追偿吗?||养老行业诉讼案例009

:2020-10-19
养老法律纠纷
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冰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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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在养老机构醉酒行凶致老年人死亡,法院判决养老机构承担20%的补充责任后,养老机构能够追偿吗?||养老行业诉讼案例009 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冰律师团队整理改编自林教头养老行业法律服务公众号,结合实务解析。
【林教头·老年人法律服务·养老法律纠纷】外来人员在养老机构醉酒行凶致老年人死亡,法院判决养老机构承担20%的补充责任后,养老机构能够追偿吗?||养老行业诉讼案例009——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服务、继承与意定监护的法律风险日益凸显。本文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冰律师团队结合养老行业实务为您梳理。

林教头养老行业律师团队提示:

作为专注养老行业律师团队,特别关注养老行业的各类法律风险,经调查研究我们发现,中国养老行业的法律风险大部分可以通过养老机构的风险反映出来,尤其是在养老机构提供养老等服务的过程中,这些法律风险的存在既不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也不利于整个养老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们初步整理归纳了养老机构存在的十大类型化的风险:

1、养老机构设立、投资、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风险;

2、养老机构与入住、代养、寄养、供养、照料、康复等服务类协议的法律风险;

3、养老机构与员工、实习人员、临聘人员之间的劳动法律风险;(劳动法范畴)

4、养老机构与外包的劳务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外聘的专家、临聘的其他劳务人员的劳务法律风险;(民法范畴)

5、养老机构设施、设备、场所、外出活动、组织院内活动的安全保障法律风险;

6、养老机构相关入院评估、入院期间动态评估的法律风险;

7、养老机构建筑设施及消防、食品安全等法律风险;

8、养老机构个人隐私、信息安全、网络安全、防疫抗疫等法律风险;

9、养老机构申报政府补贴、奖励,申请减免税收等经营合规法律风险;

10、养老机构内部人员资金侵占、安全责任、侵犯个人隐私、虐待伤害等刑事责任合规法律风险。

以上是风险的类型化归纳,但基于普法,我们认为,一个一个现实中鲜活发生的案例,更能直观体现并且令人深刻记忆,因此我们尝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集整理相关案例,以案说法来进行普法,并以此更有效帮助到养老行业依法合规经营,老年人群体及家属权利得到维护。

今天是第九篇:外来人员在养老机构醉酒行凶致老年人死亡,法院判决养老机构承担20%的补充责任后,养老机构能够追偿吗?通过这个案件来了解养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以及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特点。

林教头养老行业律师团队总结本案例法律要点如下:

1、在养老机构内发生外来人员行凶致老年人死亡,除了这个行凶者当然的要承担责任,那为什么养老机构还是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呢?这个还是要回到养老机构侵权责任绕不过去的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所以在本案中,及时是因为外来人员(第三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行凶致死),养老机构因为存在疏于对进出人员管理、事发后未及时报警处理等过错,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上面提及的补充赔偿责任是什么?有什么特别之处?目前法律规范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理论及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是指指多个行为人基于各自不同的发生原因而产生数个责任,造成直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按照第一顺序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补充责任的责任人在第一顺序的责任人无力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在能够防止或减少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就拿本案来说,外来人员(第三人)就是上述所指的第一责任人,当他无力赔偿等情况下,那么养老机构就应当赔偿20%。再简单就是第一的直接责任人赔不起的情况下,补充责任人就按照一定比例来进行承担;

3、关于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补充责任人,法律还赋予了追偿权,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如果外来人员(第三人)无力赔偿,那么养老机构在按照法院判的份额赔偿后,就拥有了对外来人员(第三人)的追偿权,可以向他要求赔偿。即使第三人还是无力赔偿,那养老机构还是至少保留这样一项债权。

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辽02民终3479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裁判日期:2017-07-03

合议庭:

刘婷娜    郑福一    王彬

审理程序:

二审

上诉人:大连西岗大力惠吉老人院二部

被上诉人:许伟    佡文强    王秀荣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西岗大力惠吉老人院二部,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康庄街1号。

负责人:刘望君,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冬煊,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伟,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佡文强,男,199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荣,女,194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绍强,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辽宁省瓦房店市监狱。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大连西岗大力惠吉老人院二部(以下简称老人院)因与被上诉人许伟、佡文强、王秀荣、原审被告张绍强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老人院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系民办福利机构,收养看护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死者佡刚并非上诉人处工作人员,未经上诉人许可私自到上诉人处吃喝留宿,后与原审被告发生争执被其杀害。原审被告为上诉人的厨师,并非值班人员,事发当日杀害佡刚完全是原审被告的个人犯罪行为,与上诉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审被告已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因犯罪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已经取消了法定赔偿义务,原审被告不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上诉人亦不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许伟、佡文强、王秀荣二审共同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保安,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上诉人未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用不具备护理人员资格的厨师即原审被告兼护理人员,配备人员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负责人故意不报案,移动尸体等,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涉嫌刑事犯罪。佡刚的死亡原因是失血行休克,而非致死性伤害。上诉人管理不善,没有配备护理人员,没有工作人员及时报案,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是不作为的共同侵权。

许伟、佡文强、王秀荣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绍强给付原告死亡赔偿金717780元、丧葬费34128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0000元,合计901908元;被告老人院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3月23日晚,佡刚在被告老人院与老人院的养老人员王玉贤喝酒时,与在老人院任厨师的被告张绍强发生争执,张绍强用厨刀将佡刚及王玉贤刺伤,导致二人死亡。案发后,被告张绍强离开现场,2015年3月29日被抓获。2016年2月16日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查,原告许伟与佡刚系夫妻关系,原告佡文强系原告许伟与佡刚之子,原告王秀荣系佡刚之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结婚登记申请书、(2015)大刑一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询问笔录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存卷为凭。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张绍强因故意杀人致佡刚、王玉贤死亡,其犯罪行为已经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其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本案中,通过张绍强庭审陈述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确定被告老人院仅有三名工作人员,被告张绍强既是厨师又兼任晚间护理人员,但其并不具备护理人员资格。老人院晚间容留外来人员,且只有1人看护养员,本案案发后老人院也未及时报案,可见被告老人院作为养老机构并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管理责任,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老人院应对被告张绍强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的死亡赔偿金717780元(按照2015年大连市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5889元×20年)、丧葬费34695元(2015年度大连市在岗职工年均工资69390元/年÷2)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许伟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现无职业,无收入来源,而原告王秀荣享有退休工资,亦不符合被抚养人资格,故原告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抚慰金一节,由于佡刚死亡致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上述本院确认的合理损失共计852475元,由被告张绍强承担,被告老人院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170495元。被告老人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张绍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绍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许伟、佡文强、王秀荣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52475元。二、被告大连西岗大力惠吉老人院二部对被告张绍强依据本判决第一项所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即170495元。三、驳回原告许伟、佡文强、王秀荣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绍强负担8648元,被告大连西岗大力惠吉老人院二部负担21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伟、佡文强、王秀荣。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查明相关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审被告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致佡刚死亡,其侵权行为已构成犯罪,原审被告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三被上诉人作为佡刚近亲属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一审判令原审被告赔偿三被上诉人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于上诉人提出原审被告不应赔偿死亡赔偿金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上诉人作为养老机构未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行24小时值班,未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护理人员,致外来人员佡刚晚间自由进入上诉人处喝酒,受到非法侵害后亦未被及时发现和救治,上诉人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行为对佡刚死亡后果发生所产生的原因力大小,一审酌定上诉人对于原审被告承担的侵权责任承担20%的补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对于上诉人提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2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大连西岗大力惠吉老人院二部负担。

【来源与声明】本文整理改编自「林教头养老行业法律服务」公众号(原文发布日期:2020-10-19),由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 林冰律师团队整理发布,仅供学习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如涉及内容或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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