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写“股权不得继承”有效吗?新公司法第90条下的效力边界简介
【林教头·股权设计】很多老板在章程里顺手写一句“股权不得继承”,以为从此高枕无忧。真到了股东身故、家属来公司要股权那天,这句话到底有没有用?本文结合新《公司法》第90条,把“股权不得继承”条款的效力边界一次讲透——它有效,但只对一半有效。
先说结论:章程可以排除“股东资格”的继承,但永远排除不了“股权财产权益”的继承。把这两句话写反,条款大概率无效,甚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一、先分清两个概念:股东资格 vs 股权财产权益
不少人把“股权”当成一个整体,其实它至少拆成两半:
- 股东资格(身份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担任董事、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身份权利;
- 股权财产权益(财产权):分红、剩余财产分配、股权转让价款等取得经济收益的财产权利。
新《公司法》第90条规定: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章程被允许排除的,只是股东资格的继承——也就是“你死后,家人不能当然变成股东、参与公司经营”。
但请注意:股权里的财产权益属于遗产,受《民法典》继承编保护。任何人、任何章程条款,都无权剥夺继承人的财产权利。
二、“股权不得继承”条款:怎么写有效,怎么写无效
错误写法(大概率无效):
“股东去世后,其股权全部归公司所有,继承人不得主张任何权利。”
这种写法把继承人的财产权益也一并剥夺,直接撞上《民法典》关于继承权的规定。实践中,法院大概率认定该条款无效;更糟的是,曾有判决认定整条无效,股东资格继承反而回到法律默认规则——你想排除的,全回来了。
正确写法(实务有效):
“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公司或其指定股东有权在六个月内,按经审计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值,回购该股东全部股权;回购价款支付完毕前,继承人有权取得对应的分红。”
要点在于:保留财产权益、给出退出通道、明确估值方式。既符合公司法精神,也尊重继承人财产权,法院通常认定有效。
三、五个实务要点,别踩坑
- 排除的是“股东资格”,不是“全部股权”:写清楚继承人取得的是“折价款”,不是“股权”本身;
- 必须给继承人留出路:要么公司回购,要么其他股东收购,不能让股权“烂在继承人手里”;
- 回购价格要合理: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条款,会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 章程修改尽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排除股东资格继承涉及股东核心权利,仅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修改,可能被个别股东以权利受侵为由挑战效力,建议全体签字更稳;
- 配套股东协议:章程写大纲,股东协议写细节(回购程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双保险。
四、真到了继承那一刻,怎么操作
假设章程条款有效,股东去世后应走这套流程:
- 继承人书面确认放弃股东资格,或公司启动回购程序;
- 其他股东按章程约定的顺序、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公司按约定估值方法确定回购价款,签股权回购协议;
-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继承人领取折价款。
估值、税务、工商任一环出错,都可能引发二次纠纷,建议全程有律师介入。
五、结语
“股权不得继承”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公司长治久安;用得差,条款无效、纠纷加倍。一句话判断标准:
章程可以决定“谁当股东”,但永远不能决定“谁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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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私人财富视角:股权设计,不能只盯着公司
股权从来不只是公司的事。它横在两条线上:一条是继承——股东身故后,股权如何在配偶、父母、子女之间被分配;一条是婚姻——离婚时对股权及增值如何分割。很多创始人只盯经营,却忽略了“家”这一端:没立遗嘱,股权按法定继承散落;没做婚内财产约定,离婚时被分走控制权。这正是广东圳品律师事务所作为私人财富律所区别于其他团队的关键——林军律师擅长在“婚姻 × 继承 × 公司股权”的交叉地带,用章程、遗嘱、婚内协议、股东协议四件套,把控制权与财产权益一并锁住。这也是圳品做股权业务时,始终带着“家”的视角的原因。
常见问题(FAQ)
问:公司章程写“股权不得继承”,继承人就完全拿不到钱了吗?
不是。章程只能排除“股东资格”(参与经营的权利),股权里的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等财产权益仍属遗产,继承人有权取得对应折价款或分红,任何人无权剥夺。
问:把股权直接收归公司所有的条款有效吗?
大概率无效。这类写法连财产权益一并剥夺,违反《民法典》继承编,法院可能认定整条无效,反而让股东资格继承回到默认规则。
问:正确条款要不要给继承人补偿?
要。有效写法通常约定公司或其他股东按审计净资产估值回购股权并支付价款,既守住控制权,也保障继承人财产权利,避免显失公平。
问:新《公司法》第90条什么时候施行?
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90条明确: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正是章程排除股东资格继承的法律依据。